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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企业干部

权责事项 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企业干部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开展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调整、配备的相关要求,参与拟提任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任免。
二、履职程序
(一)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
1.正职拟任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2.副职拟任人选由省管企业提出,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等部门就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考察,提出调配意见和建议,报省委审批。
(二)按程序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进行全程纪实
(三)任命
1.正职领导:党委(党组)书记由省委发文至省管企业党委(党组),并抄送我委;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发文给省政府党组,再由省政府发文省管企业,并抄送我委。
2.副职领导: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发文给省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再由省国资委发文至省管企业。
三、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拟任人选的履职条件的审核(含任职和公务回避情况、兼任兼职情况等);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强化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严肃批评,进行谈话诫勉,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2009〕30号)
省管企业正职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副职的拟任人选,由省管企业提出拟任人选,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等部门就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考察,提出调配意见和建议,报省委审批。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相关人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形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省国资委相关人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七章,第六十条到第七十一条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省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责任处室(单位)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