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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组织所出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履职程序
(一)组织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对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三)按照省财政厅的批复督促企业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库;
(四)由有关出资人代表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落实省国资委股利股息收益,要求企业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国库。
三、衔接工作
按照省财政厅的批复,省国资委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2〕6号)
第二十九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责任处室(单位) 资本运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