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审批 |
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一) 因产权转让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且未致使省国资委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
2.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
4.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履职程序
(一)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的产权转让事项履职程序:
1.所出资企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2.省国资委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3.省国资委行文上报省政府批准。
4.企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二)需要省国资委审批的公开产权转让事项履职程序:
1.企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2.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3.省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职能决定是否上会;
4.如属于直接审批事项,省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批复;如属于委办公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按规定办公会议通过后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追责情形 |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3.省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3.省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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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单位) |
产权管理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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