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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

权责事项 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履行出资人审计监督职能,针对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二、履职程序
(一)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推动企业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职责有效落实,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和境外内部审计监督。
(二)研究制定年度审计监督工作重点,明确当年审计工作任务要点。
(三)针对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国有资产运营重要环节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四)督促企业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
要求企业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结合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十)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追责情形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第十六条

责任处室(单位) 监督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