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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制定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制定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包括现状和形势、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发展战略和规划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福建省战略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等。
二、履职程序
(一)立项。按照规划周期,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重点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等,组织编制省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二)前期研究和文本起草。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有企业所处重点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目标、路径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规划文本;
(三)征求意见。组织所出资企业、专家学者、研究机构、智库等对规划文本进行深入论证和研提意见;
(四)履行送审程序。按程序将规划文本提请委办公会审议。
三、事中事后监管
省国资委适时对所出资企业发展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设定依据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追责情形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

责任处室(单位) 规划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