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权责清单 > 其他权责事项

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审批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省国资委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三)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履职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投向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二)省国资委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省国资委应向所出资企业说明原因。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2、《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改发〔2018〕219号)
第九条 省国资委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审核。所出资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追责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责任处室(单位) 规划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