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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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
责任处室(单位) | 规划发展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