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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发展主业,做精辅业(我委每年对企业辅业投资比例进行核定),严格控制非主辅业投资;
二、履职程序
(一)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依据所出资企业主辅业内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发展战略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四)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省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所出资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作出修改。
(五)确需调整投资项目的应在每年8月中旬做年度中期投资计划调整时及时补充。
(六)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以电子版报送省国资委,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更新。
(二)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2、《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改发〔2018〕219号)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追责情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责任处室(单位) 规划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