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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依据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等工作实施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二、履职程序
(一)审核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和中期调整方案,下达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中期调整后的预算目标;
(二)指导协调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根据年度财务决算结果,将财务预算精度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范畴。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和控制;
(二)建立财务预算审核评估制度,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纳入非财务指标考核范围。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追责情形

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

责任处室(单位) 考核分配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