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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非上市)方案审核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非上市)方案审核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审核所出资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我省战略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
(二)审核所出资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是否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审核所出资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是否符合其他监管规定。
二、履职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研究提出本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方案,向省国资委上报请示;
(二)审核所出资企业报送本企业公司制改制申请及方案;
(三)征求委内相关处室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按程序向省政府上报请示;
(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企业下发批复实施公司制改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企业应将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二)按要求做好企业改制名单的信息公开工作。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3.《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3.省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责任处室(单位) 企业改革处、资本运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