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非上市)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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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
追责情形 |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责任处室(单位) | 企业改革处、资本运营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