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账面净值5000万(含5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产转让的审批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以及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所出资企业增资行为的审批(其中,因增资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非上市)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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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
追责情形 |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责任处室(单位) | 企业改革处、资本运营处 |
备注 |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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