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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业核定和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权责事项 主辅业核定和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省国资委根据所出资企业战略定位明确主业,并对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二、履职程序
主辅业核定:
(一)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战略定位和福建省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职责使命要求,以及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需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适时提出所出资企业定位和主业调整思路;
(二)所出资企业提出申请定位和主业变更的请示;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申请的定位和主业进行论证、审核后,将核定意见反馈企业。
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省国资委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2.《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改发〔2018〕219号)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向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追责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65条)

责任处室(单位) 规划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