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主辅业核定和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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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
追责情形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 |
责任处室(单位) | 规划发展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