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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审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是否符合福建省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划。
(二)审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是否符合省属企业发展规划。
(三)审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
(四)审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审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三)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四)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五)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七)省国资委适时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事中事后监管
省国资委适时指导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设定依据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追责情形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

责任处室(单位) 规划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