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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审批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制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做好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将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
二、履职程序
(一)根据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评价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安排下发年度工资预决算工作通知;
(二)所出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6月中旬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我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二)建立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三)将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及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追责情形

省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责任处室(单位) 考核分配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