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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审批

权责事项 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制定所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
二、履职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依据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担保事项相关审批申请。
(二)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办法对所出资企业报送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依据《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确定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的审批范围)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家、福建省相关政策法规及所出资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对企业报送的担保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责任处室(单位) 资本运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