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职内容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二、履职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2.按规定逐级报省国资委初审;3.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省国资委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4.企业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向相关的省国资委申请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资本金手续,获得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2.按规定逐级报省国资委初审;
3.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省国资委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2.按规定逐级报省国资委初审;3.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省国资委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四)企业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企业应商当地市或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初步方案,包括交地时间和方式、新的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底价等;2.经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3.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4.按规定逐级报省国资委初审;5.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原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省国资委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