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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协议转让的审批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协议转让的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省国资委负责审批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协议转让。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二)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省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批职能决定是否上会;
(四)如属于直接审批事项,省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批复;如属于委办公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按规定办公会议通过后批复。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3.省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3.省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

责任处室(单位) 产权管理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