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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核准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核准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审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是否按相关工作要求上报;
(二)审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各项工作是否按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二、履职程序
(一)核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二)下发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工作通知;
(三)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四)测算企业负责人薪酬;
(五)下发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结果;
(六)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七)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二)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责任处室(单位) 考核分配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