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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准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准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制定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所出资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评定考核结果等级。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1.所出资企业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省国资委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3.省国资委反馈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所出资企业对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送任期总结分析报告;2.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进行核准,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结合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时,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责任处室(单位) 考核分配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