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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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
追责情形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预算法》第92条) |
责任处室(单位) | 资本运营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