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账面净值5000万(含5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产转让的审批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以及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所出资企业增资行为的审批(其中,因增资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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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
追责情形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预算法》第92条) |
责任处室(单位) | 资本运营处 |
备注 |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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