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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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
追责情形 |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责任处室(单位) | 监督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