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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权责事项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对所出资企业发生的重大经营投资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三)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履职程序
(一)对收到的相关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二)组织核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三)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
(四)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组织协调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申诉,组织复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跟踪,要求所出资企业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由本企业组织开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二)要求所出资企业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级及子企业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七、工作要求
(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2.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敷衍不追、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第七方面第(三)项)

责任处室(单位) 监督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