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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按照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编制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二)指导所出资企业填报决算中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表,并进行汇总分析。
二、履职程序
指导所出资企业填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表,并进行汇总分析。
三、衔接工作
(一)按照省财政厅年度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省财政厅。
(二)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表进行汇总分析。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2〕6号)
第二十九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

追责情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预算法》第92条)

责任处室(单位) 资本运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