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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企业干部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方案审核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非上市)方案审核
所出资企业新设方案制定和重组方案审核
所出资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审批
主辅业核定和非主辅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
所出资企业整体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
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审批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审批
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账面净值5000万(含5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产转让的审批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审批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以及重要子企业增资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所出资企业增资行为的审批(其中,因增资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协议转让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所出资企业失去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审批
转让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审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省国资委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审批
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
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核准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审批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核准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准
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审批
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审核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一、履职内容 (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进行标识管理。 (二)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审批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导致国有股权变动的行为。 二、履职程序 (一)国有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核; (三)省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 (四)省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汇总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情况。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第四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省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