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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权责事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进行标识管理。
(二)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审批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导致国有股权变动的行为。
二、履职程序
(一)国有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核;
(三)省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
(四)省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印发批复文件。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二)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汇总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情况。

设定依据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第四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追责情形

省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

责任处室(单位) 产权管理处、资本运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