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职内容
涉及到以下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1.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公开转让账面净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20%且评估值100万以下(含100万)的资产;2.同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3.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4.所出资企业批准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各类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
(一)审查所出资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是否齐备。
(二)审查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三)审查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四)审查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五)审查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六)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七)审查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履职程序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申报资料要件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上报;
(三)省国资委对受理的核准或备案项目,经审核完成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不符合核准、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事中事后监管
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