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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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一、履职内容 |
设定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追责情形 |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责任处室(单位) | 产权管理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