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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子项

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章程审批
履职方式

一、履职内容
(一)履行出资人审计监督职能,针对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二、履职程序
(一)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推动企业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职责有效落实,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和境外内部审计监督。
(二)研究制定年度审计监督工作重点,明确当年审计工作任务要点。
(三)针对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国有资产运营重要环节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四)督促企业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
要求企业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结合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

设定依据

1.《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追责情形

1.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条)
2.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此项工作中,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

责任处室(单位) 政策法规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