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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事项类别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法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等文件。

办理条件

  所出资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

  1.提报申办材料(申请文件中注明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2.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告知办理结果。

法定期限 符合受理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诺期限 符合受理条件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应报送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

  (9)评估机构信息库抽签结果表。

  2、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应报送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账面值和评估值,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等;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4)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表;

  (5)中介机构信息库抽签结果表;

  (6)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表;

  (7)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8)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9)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10)企业价值评估项目,需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11)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12)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产权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办公时间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1-87668809
监督电话 0591-8766880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