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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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4号) |
办理条件 | 所出资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1.提报申办材料(申请文件中注明办理人员和联系电话); 2.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告知办理结果。 |
法定期限 | 符合受理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承诺期限 | 符合受理条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
申报材料 | (一)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方案: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情况;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5.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证); (六)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产权管理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695 |
监督电话 | 0591-8766880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