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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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法规〔2007〕246号)第五条 |
办理条件 | 所出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情形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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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关于批准公司章程的请示; 2.有关单位同意成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者增减注册资本的批文(可与委内相关处室联合办理,简化企业程序); 3.董事会有关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文或会议纪要; 4.公司章程草案; 5.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说明; 6.新成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838 |
监督电话 | 0591-8766865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