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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实施方案
事项类别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
法定依据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第十八条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第十三条企业经核准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应当于接到同意文件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应当抄报本企业监事会1份)。

办理条件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

  1.企业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2.对立项申请进行备案;

  3.企业选聘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4.申报单位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清产核资立项备案,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备案,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材料: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文件(企业改制行为已经批准的,清产核资不需要立项);

  2.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备案表及证明材料(含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改制批文及有关决议等)。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考核分配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1号楼
办公时间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1-87668861
监督电话 0591-87270292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