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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改制重组事项
事项类别 履行出资人职能的事项
法定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重要的国有独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

  所出资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书面报告 2、改制重组方案。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企业改革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号楼
办公时间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91-87668613
监督电话 0591-87668817 
受理形式 现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