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改制重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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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履行出资人职能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重要的国有独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办理条件 | 所出资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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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书面报告 2、改制重组方案。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企业改革处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号楼 |
办公时间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7668613 |
监督电话 | 0591-87668817 |
受理形式 | 现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