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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审批

权责事项 企业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审批
履职方式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属单位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后,由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省属单位提出土地资产转让申请,按规定报相关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责任处室(单位) 产权管理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