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事项审批

权责事项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事项审批
履职方式
设定依据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40号)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责任处室(单位) 产权管理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