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 |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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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 |
设定依据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责任处室(单位) | 改革发展处、资本运营处 |
备注 |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省属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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