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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 主业核定和非主业、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核准
履职方式
设定依据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属于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理由的;
    6.办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许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许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准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违法办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责任处室(单位) 改革发展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