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属于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资金投向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行为,以及转让企业控股权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