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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号令正式施行——大宗贸易迎来“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时代

来源:大宗贸易法律观察 发布时间:2026-08-19 11:29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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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8日公布,2026年1月1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正式施行。从这一天起,延续了七年的“试行”二字被正式拿掉,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探索试行”正式迈入了“规范定型”的新阶段。

很多人可能觉得,不过是一个规章的修订而已,跟自己做业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你所在的企业还在从事大宗贸易,还在做“两头在外”的买卖,还在用“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方式做规模,那么46号令跟你的关系,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PART 01

从72种到98种:追责范围不是“微调”,是“扩网”

  

2018年,经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列明了11个方面72种追责情形。七年之后,46号令将追责情形从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了13个方面98种。
增加的26种追责情形,不是随随便便加上去的。46号令新增了“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6种、“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5种。同时在集团管控方面增加了4种情形,包括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等。
这其中,有一条跟大宗贸易直接相关——46号令将融资性贸易等虚假贸易违规情形,从购销管理方面调整到了集团管控方面。这个调整看似只是换了个章节,实际上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融资性贸易不再是某个业务部门的问题,而是集团管控层面的问题。集团管控出问题,追究的是谁?是集团层面的管理者。

PART 02

重大决策终身问责:退休、调任、离职,都不能免责

  

46号令最让国企管理者紧张的一条,是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终身”是什么意思?就是不管责任人是否已经退休、调任、离职,只要在职期间作出的决策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照样可以被追责。
以前很多国企管理者有一种心态:这笔业务有问题,但只要我不签字、不审批,出了问题也追不到我头上;或者,只要我熬到退休,就万事大吉了。46号令把这条路彻底堵死了。
为什么终身问责对大宗贸易的影响尤其大?因为大宗贸易的很多风险,往往不是在业务发生的当期暴露的。一笔融资性贸易,从签合同、付款、走单到最终的爆雷,中间可能隔了两三年甚至更久。等到下游不付款、上游不交货、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时候,当年决策的人可能已经调岗了、退休了、甚至离职了。46号令明确告诉你:跑不了。
更值得关注的是,46号令规定,对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责任人,可采取“市场禁入、终身不得担任央企领导职务”等严厉惩戒措施。这不是罚点钱、扣点绩效的问题,而是职业生涯的终结。

PART 03

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红线画得清清楚楚

  

46号令第七条明确将“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列入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很多人可能会问: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这些概念不是早就有了吗?“十不准”不是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吗?为什么46号令还要再提一次?
区别在于,“十不准”是“行为规范”——告诉你什么不能做;46号令是“责任追究”——告诉你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十不准”画的是行为的红线,46号令画的是责任的底线。以前做融资性贸易,最多是业务被叫停、资金有损失;现在做融资性贸易,直接面临的是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判断一项贸易是不是融资性贸易,监管的逻辑非常简单:看交易有没有商业实质。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是“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企业关心的核心不是货物的品质、价格、物流和下游需求,而是资金什么时候出去、什么时候带着固定“利润”回来。货物在交易中只是一个合同符号,企业可能连仓库大门朝哪开都不知道。这类业务往往呈现“三无”特征:无实质货权控制、无真实物流轨迹、无商业合理利润——赚取的是利差而非价差。
真实贸易恰恰相反,核心在于“对交易标的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关心的是货能不能卖得出去、价格合不合理、物流是否顺畅,赚取的是价差和服务的钱,而非资金利息。
很多国企在业务中会觉得自己只是“通道”,没有实际出资、没有主动违规,应该不会被追责。但46号令的逻辑是:即使是“通道”,只要是违规业务的参与者,照样要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若国企仅扮演“通道”角色,上下游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操作,货物不入库、不控货、不验收,仅负责走单开票,即便资金“一进一出”,照样被认定为虚假贸易。

PART 04

多层架构:绕得过监管,绕不过追责

  

46号令在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中,增加了一项——“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的情形”。
这一点对很多国企的大宗贸易业务影响非常大。过去有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集团不直接做贸易,而是设立一个子公司来做;子公司觉得风险大,再设一个孙公司;孙公司再跟外部公司合作……层层嵌套下来,集团层面的管理者觉得“反正不是我直接做的”,业务层面的操作者觉得“反正上面有人顶着”。结果就是,谁都觉得不是自己的责任,谁都没有真正管。
46号令明确告诉你:这种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的做法,本身就是追责情形之一。而且,46号令将融资性贸易从购销管理调整到集团管控,意思就是——子企业出了问题,集团管理者脱不了干系。

PART 05

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没有损失,也可能被追责

  

46号令对资产损失做了三级划分: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但46号令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将“其他不良后果”也纳入了追责评价范围——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即使一项违规业务没有造成直接的资产损失——比如钱最终收回来了、货物最终找到了——但只要造成了“不良后果”,比如企业的商业信誉受损、受到外部管制或制裁、战略目标严重偏离等,照样可以被追责。
以前很多国企做融资性贸易的逻辑是:只要钱能收回来,就不算损失,就不算违规。46号令把这个漏洞也堵上了。没有损失,不代表没有责任。

PART 06

46号令之后,大宗贸易还能怎么做?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46号令这么严,大宗贸易还能不能做了?
答案是:能做,但做法必须变。
46号令禁止的不是贸易本身,而是虚假的贸易、没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以融资为目的的贸易。真正的大宗贸易——有真实的货物、真实的物流、真实的客户、真实的价差——从来不在被禁止的范围之内。
问题在于,很多国企过去做的所谓“大宗贸易”,本质上并不是贸易,而是以贸易为通道的资金业务。货物不控、物流不管、客户不认,只负责签合同、付款、开票、收款,赚的是资金利差而非贸易价差。这类业务,在46号令面前,没有任何生存空间。
那么,合规的大宗贸易应该怎么做?核心只有一条:回归贸易的本质。
贸易的本质是什么?是低买高卖,是组织货源、控制物流、管理质量、承担价格风险、服务终端客户。国企要做大宗贸易,就得真正去做这些事情——而不是只做资金的搬运工。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真正控制货权。不是有一张货权转移单就叫控货,而是要能够实际支配货物——知道货在哪里、能够决定货往哪里去、出了问题能够处置货物。
  • 真正参与物流。不是事后收到几张物流单据就叫参与物流,而是要能够选择承运人、下达运输指令、跟踪运输过程、处理运输中的问题。
  • 真正管理质量。不是转交一份检测报告就叫管理质量,而是要能够确定质量标准、选择检测机构、处理质量争议。
  • 真正承担价格风险。不是上下游谈好了价格、国企只负责过账就叫承担价格风险,而是要能够独立议价、承受价格波动、通过套保等方式管理价格风险。
  • 真正服务终端客户。不是只知道下游企业的名字就叫服务客户,而是要了解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问题、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  

      

    如果这五个“真正”都做到了,那就是真实的大宗贸易,无论46号令怎么查,都不用怕。如果这五个“真正”一个都做不到,只是在中间走了一遍合同、资金和发票,那就是在走钢丝——46号令的追责之剑,随时可能落下来。

    PART 07

    从律师角度,几个合规建议

      

    46号令把责任追究的体系搭好了,但很多国企的管理者可能还没想明白一个问题:我怎么证明自己已经“尽职”了?
    46号令的追责逻辑是“违规必追”,但反过来看,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规管理职责、没有主观过错,实际上就是最好的免责路径。从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角度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工作,在46号令时代尤为重要。
    把合规审查嵌入决策流程,让“审查留痕”成为制度。 很多国企的问题不是没有审查,而是审查完没有留下记录。业务部门口头问了一句法务“这个能不能做”,法务口头回了一句“应该没问题”,真出了事谁也拿不出证据。46号令时代,合规审查必须是书面的、留痕的、可追溯的。每一项贸易业务的立项审批,都应当有法务或风控部门的书面意见附在审批表后面;每一次合同审查,都应当有审查记录和修改痕迹。这些记录平时看起来是流程负担,一旦面临追责调查,就是证明“我已经履行了审查职责”的最直接证据。
    建立贸易业务的真实性核查清单,让“做过核查”有据可查。 很多国企贸易业务被认定为虚假,不是因为业务本身有问题,而是因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没有系统收集和归档。46号令明确了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追责标准,反过来看,企业能做的最有效的风险防范,就是把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证据体系建立起来,定期自查、及时归档、做到可追溯。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设计这类核查清单和证据留存标准,把这些工作从“临时抱佛脚”变成“日常基本功”。
    规范关联交易和上下游指定的记录和报备。 “十不准”和46号令都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和上下游指定。但实践中,上下游互相指定本身并不违法,问题在于企业没有记录清楚“为什么这样安排”——是什么商业原因导致了这个交易结构?国企在其中承担了什么真实功能?这些商业逻辑如果不在事前记录下来,监管审计时靠事后回忆,基本是讲不清楚的。
    用好外部律师的独立判断。 46号令强调个人追责,管理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签了字就扛了雷”。实践中,外部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书,恰恰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管理者证明“我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外部律师不受企业内部考核和业务压力的影响,其出具的合规意见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在重大贸易业务立项、新交易模式论证、存疑业务的合规审查等场景下,主动引入外部律师出具意见并留存,客观上能够有效降低管理者个人被追责的风险,相当于为合规管理增加了一道防护屏障。
    这些建议归结为一句话:46号令追责追的是“违规”和“失职”,而“尽职”本身就是最好的免责理由。问题在于,“尽职”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套可以证明的工作记录和证据链条。律师的价值,正在于帮助企业把这套体系建起来、运行起来,并在关键环节提供独立的专业判断。

    PART 08

    写在最后

      

    46号令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国企大宗贸易的监管逻辑完成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从“管行为”升级为“管责任”,从“罚企业”延伸为“追个人”,从“有损失才追”扩展到“无损失也可追”。
    对于从事大宗贸易的国企来说,这意味着一件事:过去那种“只要不出事就不算违规”的侥幸心理,可以彻底放下了。46号令的追责逻辑是——只要你做了违规的事,不管有没有造成损失,不管责任人还在不在岗,都要追究到底。
    46号令已经施行了半年有余。还在观望的,可以开始行动了。

      声明:本文对监管规定的解释,仅为个人理解,仅供企业在业务中参考,不代表监管机构的立场和态度,最终以监管部门的解释和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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