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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