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出台的背景
2020年初,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务院国资委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根据当前我省国资监管工作需要,我委参考了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其他省市国资委已出台的相关工作规则,形成了《福建省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福建省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管提示函》,《通报》),其内容条款与国务院国资委的基本一致。
二、出台意义和主要内容
制定《监管提示函》和《通报》两项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之一。
《监管提示函》针对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突出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管,目的是加大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通报》则是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是强化事后监督问责,有效开展对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落实好整改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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