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国资委公布了新修订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运营[2019]1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9章57条。2011年下发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综合〔2011〕141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2018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厅字〔2018〕13号)。
(四)2018年9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五)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福建省国资委印发了《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综合〔2011〕141号)。原管理办法与当前国家和我省相关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相比存在滞后性。为更好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必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的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9章57条。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称释义以及省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三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是实行和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部分:教育培训。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部分: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并对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部分:双重预防。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七部分:应急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部分:考核奖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问责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部分:附则。所出资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监督。各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主要特点
(一)强化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对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强化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以及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进一步增加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内容。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文件,将教育培训、事故隐患、双重预防和应急管理等内容都充实完善到管理办法中。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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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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