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二)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根据通知精神,我委出台了《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三项清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职能重新进行了明确。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是2014年4月印发的,与现今的32号令和转职能工作要求有所差别,难以适应现今的国资监管要求,需对48号文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三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等。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这三章分别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申报所需材料、交易方式、进场交易流程及相关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特殊条款、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整体框架和相关要求基本与32号令一致,对个别审批职能,根据省国资委监管实际作相应调整。
(一)扩大了监管范围。将企业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列入监管范围,对资产租赁(承包)行为进行规范。资产租赁(承包)行为也是交易行为,对其进行规范有利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全覆盖,为企业加强资产租赁(承包)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收”、“放”结合。相对于32号令,省国资委加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监管,规定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批。相对48号文,将一般子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审批权限下放给了企业(原转让5000万元以上产权、资产,失去控股权的产权转让由我委审批)。做出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出资企业的监管实际考虑的,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经过十多年建设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将一般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权限下给放所出资企业,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而将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批,有利于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系统整合。本办法融合了省国资委目前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审批职能和32号令的相关要求,将散落在不同文件上的规定整合在一起,更加系统完善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企业的实际操作。
(四)注重实际。起草过程中,结合监管实际,没有照搬32号令,也没有完全按企业意见进行调整。在修订过程中,既考虑监管效率,又考虑监管质量,既考虑企业实际需要,又考虑监管要求,《管理办法》整体体现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实际。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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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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