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国资监管变化需要
2014年,我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令”),制定了《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2018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也转发了《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50号),对产权交易监管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明确。我委原出台的产权管理相关规定与现今的32号令及转职能工作要求有所差别,难以适应现今的国资监管要求。因此,我委制定出台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4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在此基础上,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巡视整改的需要
省委在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意见时,提出省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境外国有产权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主要对境外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定义,对境外企业交易行为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第一、二、三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名词释义等。
第四、五、六条:主要明确了责任主体、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及原则性规定。
第七至十五条:分别对交易行为审批权限、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境外上市公司管理等环节进行明确。
第十六至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所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点
(一)扩大监管范围。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定义,参照《交易办法》,将境外资产租赁和境外企业经营业务承包列入监管范围,与53号文相比较,扩大了监管范围,实现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二)管理职能归位。由于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且境外环境多样化,无法完全参照境内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因此,我委将境外选择资产评估(专业)机构、评估(估值)报告备案权限归位于所出资企业。同时强调出资企业监管责任。
(三)切合企业实际。本办法融合了27号令和《交易办法》的相关要求,在下放部分权限的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审核审批以及交易流程参照《交易办法》执行,切合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国家及各省市国资委
本省设区市国资委
省直厅局单位
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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