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收入分配调控能力,2017年12月28日,省国资委公布了新修订的《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考评〔2017〕2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新《暂行办法》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收入分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与正常增长机制。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际,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分配〔2012〕72号)进行修订。
二、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暂行办法》共有七个章节、三十三条、二个附件。第一章提出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管理定义以及管理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三至五章明确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六章为罚则,第七章为附则,还包括两个附件《所出资企业本部机构数量、员工总量与中层职数建议的方案》、《工效联动机制细则》。
三、新《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结合外部对标结果,明确工资总额基数编制基础
一是采取多维度对比分析,评价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合理性,明确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调整机制,差额调增工资总额基数不合理的企业;二是实施工资总额清算机制。
(二)贯彻分类分级原则,体现工资总额调控的针对性
一是将所出资企业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商业一类企业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比例为6:4,商业二类企业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比例为7:3;二是继续贯彻我委对所出资企业分级管理的要求,所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复,权属企业工资总额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复。
(三)构建工效联动机制,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一是有效划分工资总额结构,分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单列工资,体现工资总额的保障性、激励性和特殊性;二是构建以经济效益为主、以经营效率为辅的工效联动机制,将人工成本利润率作为辅助联动指标,鼓励所出资企业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四)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效性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采取清算评价制度。建立工资总额指标结余滚动使用机制,允许所出资企业将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清算可发数的6%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以体现结余工资以丰补歉的保障作用。
(五)完善追责机制,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明确违规处罚的对象,量化处罚标准,增强制度透明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