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2020年7月的城厢区某娱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是一家主营酒吧服务、食品销售等业务的小微企业。
今年3月,城厢法院受理申请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诚毅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调查,除欠付法院的执行费外,该公司对外共有11户债权,均为职工工资债权,债权类别单一、金额不大。其时,该公司经营有回暖迹象,经营者称对公司前景充满信心,并表达了最大程度偿还欠付工资的意愿。
“如果该案按破产清算处理,企业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各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且职工会因破产清算失去劳动岗位。”承办法官说。
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经与破产管理人充分论证后,城厢法院初步认定该案具备和解的条件。在法院的引导下,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经过多次沟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最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股东代公司100%清偿全部债务。据此,城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企业破产程序。
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该公司很快恢复正常经营,并在法院的督促下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中的清偿义务,按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承办法官表示,除了破产清算之外,《企业破产法》还确立了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这两种程序都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甩掉债务包袱、恢复盈利能力、回归正常经营的破产法律程序。其中,破产和解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