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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23 17:08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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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省联席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10月8日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把自身“纵向比”和国内同行业 “横向比”结合起来。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下同)为考核期。

第七条  根据权属企业所属行业属性,将企业分为竞争一类、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三种类型进行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管理绩效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详见附件一)。

(一)竞争一类企业经济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和一项个性指标构成。

    1.业绩净利润:是指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度业绩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企业在考核当期新增用于技术转让和研发的投入经核实后可视同于实现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当期业绩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3.销售(营业)增长率:是指企业当期营业总收入的增长程度,反映企业营业规模和市场扩张状况。

4.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是指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5.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当期营业总收入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率。

6.个性指标:从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两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资本累积率、销售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中选择,一个任期内保持不变。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经济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资本累积率指标和一项个性指标构成。

1.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定义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资本累积率:是指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3.个性指标:从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工程节概率、投资计划完成率、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指标中选择,一个任期内保持不变。

(三)管理绩效指标,按照《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并下达。

(三)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四)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申报的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进行核准,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五)省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  省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8月15日之前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的执行情况,省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控制、预警分析等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参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时,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省国资委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

(三)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当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具体内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详见附件二):

(一)竞争一类企业:

1.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率:是指企业经济增加值(EVA)同调整后资本的比率的三年平均值(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四)。

2.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的三年平均值(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3.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指任期内企业营业总收入的年平均变化程度。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

1. 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定义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三年平均总资产增长率:是指任期内企业资产总额的年平均变化程度。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任期开始第一年5月中旬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数据,对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经营业绩考核数据,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申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进行核准,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优)、B(良)、C(中)、D(低)、E(差)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材料和统计数据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结果降级或者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结果降级或者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国资委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具体按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任免或建议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长期激励收入相挂钩,具体按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岗位调整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考核等级划分标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85%+管理绩效指标×15%

考核得分超过120分的按120分计算。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优)、B(良)、C(中)、D(低)、E(差)五个等级,各考核等级分值原则上设置为:120分≥A≥100分、100分>B≥80分、80分>C≥60分、60分>D≥40分、40分>E≥0分。鉴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省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等级分值的设置标准。

二、企业考核类型

所出资企业按照竞争一类、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三种类型的经济指标计算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企业可以选择混合类型的方式,计算考核得分。即竞争一类企业包含功能、公益性资产超过企业总资产的15%以上(含)或者竞争二类企业包含竞争性资产超过企业总资产的15%以上(含),可以根据二级子企业资产属性将企业分成竞争一类、竞争二类两部分,分别按照这两种类型套算考核得分,再以两部分资产比重加权平均确定企业最终考核得分。

三、经济指标

(一)竞争一类企业

1.经济指标及权重。

竞争一类企业经济指标及权重表

经济指标

权重

业绩净利润

40%

净资产收益率

15%

销售(营业)增长率

10%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0%

流动资产周转率

10%

个性指标

15%

个性指标从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两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资本累积率、销售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中选择,一个任期内保持不变。

省招标集团以资本累积率指标替代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

2.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经济指标得分=∑(权重×各项经济指标得分)+加分项-扣分项

经济指标得分超过120分的按120分计算。

各项经济指标的基本分为90分,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权重60%)和当年度行业平均值(权重40%)的加权平均数。

(1)业绩净利润。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1%加(扣)0.5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当年度业绩净利润亏损的,加分上限为20分。

当-5000万元<基准值<5000万元时,以每增减50万元,视为增减1个百分点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加分上限为20分。

(3)销售(营业)增长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加(扣)0.3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

(4)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扣(加)0.3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

(5)流动资产周转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1%加(扣)0.4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

(6)个性指标。

个性指标的基本分为90分,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权重60%)和当年度行业平均值(权重40%)的加权平均数。若个性指标无法取得当年度行业平均值,则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作为基准值。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9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绝对值每高于1%)加(扣)0.2分。加分上限为30分,扣分下限为40分。

资产负债率、两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等指标考核时加减分方向相反。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

1.经济指标及权重。

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经济指标及权重表

经济指标

权重

业绩净利润

25%

净资产收益率

10%

销售(营业)增长率

15%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15%

资本积累率

15%

个性指标

20%

个性指标从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工程节概率、投资计划完成率、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指标中选择,一个任期内保持不变。

2.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经济指标得分=∑(权重×各项经济指标得分)+加分项-扣分项

经济指标得分超过120分的按120分计算。

各项经济指标的基本分为90分,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权重60%)和当年度行业平均值(权重40%)的加权平均数。

(1)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计分方式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资本积累率。

计分方式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相同。

(3)个性指标。

计分方式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资产负债率、两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指标考核时加减分方向相反。投资计划完成率以100%为基准值,工程节概率以0为基准值。

(三)加减分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详见附件三。

(四)企业行业平均值的选用。

根据自身所属的行业和规模,选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平均值。

1.企业所属行业的确定。

对照国务院省国资委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确定各业务板块所属行业。

(1)对于主业突出且只有单一业务板块或者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2)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行业的标准值;或者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对标的标准值。

(3)如果被考核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则在征得经营业绩考核领导机构同意后,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行业标准、全省标准或全国标准。

2.业务板块的划分和计算原则。业务板块所确定的主业应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文件确定,以二级子企业为划分标准,各二级子企业只能确定为一种行业板块,若二级子企业的所属企业还存在不同业务板块,则以资产比重最大的企业所属行业板块确定。业务板块在数量上原则不超过5个,资产比重低于10%的原则上不单独作为业务板块列示,而列入“其他板块”。集团总部(投资类企业除外)若不具体从事生产经营,仅是对下属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则集团总部资产额就不在业务板块中体现,而是归入“其他板块”项下。

各业务板块的资产额应为归属于该业务板块的各二级子企业合并报表上资产总额的合计数;占资产额合计数比重=各业务板块资产额/(所有业务板块资产额+“其他板块”资产额)×100%。

3.企业规模的确定。企业规模划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有关标准确定,分为三种: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若一个业务板块含2个以上不同规模的二级子企业,规模的确定标准为:若板块内同一规模的企业资产额之和占该板块比重50%以上,则以它们所对应的规模类型为准;若没有资产比重超过50%的同一规模子企业,则以资产额占比最大的同一规模子企业所对应的规模类型来确定;若以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的则以全行业的规模类型来确定。

三、管理绩效指标

详见《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一、竞争一类企业

(一)任期考核指标及权重。

竞争一类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及权重表

经济指标

权重

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率

50%

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25%

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25%

(二)任期考核计分方法。

任期考核得分=∑(权重×各项考核指标得分)

任期考核得分超过120分的按120分计算。

各项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和同行业前三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数。

1.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10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分上限为20分,扣分下限为30分。当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率完成值为负的加分上限为10分。

2.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10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1个百分点加(扣)0.5分。加分上限为20分,扣分下限为30分。当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值小于100%的,加分上限为10分。

3.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企业完成值达到基准值得100分,完成值高于(或低于)基准值的部分,每增(减)0.5个百分点加(扣)1分。加分上限为20分,扣分下限为30分。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

(一)任期考核指标及权重。

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及权重表

经济指标

权重

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50%

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25%

三年平均总资产增长率

25%

(二)任期考核计分方法。

任期考核得分=∑(权重×各项考核指标得分)

任期考核得分超过120分的按120分计算。

各项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以基准值为计分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和同行业前三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数。

1.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计分方式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三年平均总资产增长率。

计分方式与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相同。

三、任期考核结果的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优)、B(良)、C(中)、D(低)、E(差)五个等级,各考核等级分值原则上设置为:120分≥A≥100分、100分>B≥80分 、80分>C≥60分、60分>D≥40分、40分>E≥0分。鉴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省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等级分值的设置标准。

 

 

附件三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

 

    一、加分项

(一)资本证券化加分。

1.推进控股子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IPO)。当期进入IPO辅导期每户加2分,当期证监会受理IPO申报材料每户加3分,当期IPO成功每户加5分。

2.推进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借壳上市。当期因借壳上市停牌每户加4分,当期实现借壳上市每户加6分。

3.推进所出资企业整体上市。当期完成整体上市方案制定加2分,当期证监会受理IPO申报材料加3分,当期整体上市成功加5分。

4.推进权属控股上市公司当期股份增发每次加3分。

5.推进企业及控股子企业在新三板上市成功的,每户加5分。

以上资本证券化加分,年度内最多加10分。

(二)科技创新加分。

考核指标:技术投入比率是指企业本年科技支出(包括研究开发费用、购买新技术和科研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与本年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企业的发展潜力。

加分办法:企业技术投入比率实际完成值达到行业平均值的,加1分;达到行业良好值的,加3分;达到行业优秀值的,加5分。

指标计算公式:技术投入比率=本年科技支出合计/营业总收入×100%。

(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分。

考核指标:新兴产业占比率是指属新兴产业的子企业营业总收入与集团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成效。

加分办法:新兴产业占比率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指标计算公式:新兴产业占比率=属新兴产业的子企业营业总收入/集团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100%。

二、扣分项

(一)若权属企业(不分级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被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按1户权属企业扣减3分计算。若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现任领导班子责任)而导致被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经省国资委核实确认后,1户权属企业扣减1分。对经批准不纳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权属企业(不分级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1户权属企业扣减3分。对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批复揭示的问题未予整改的,经省国资委核实后,每项扣1分。

(二)对省国资委组织的财务监督和业绩考核分配专项检查中揭示的问题,每项扣1分;未予整改的,每项扣2分。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违反规定超发工资的,企业本部超发扣5分,权属企业超发酌情扣分。

    三、考核目标管理加减分

考核指标: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一)完成年度奋斗目标加分。

加分办法:企业上报的考核目标超过省国资委制定的年度奋斗目标,且实际完成该目标,符合该要求的每项指标加1分。

(二)考核目标精确度加分。

加分办法:当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10%时,若考核目标精确度≦5%、该项指标加1分;若5%<考核目标精确度≦10%的、该项指标加0.5分。

(三)考核目标精确度扣分。

扣分办法:企业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指标,当30%≦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或考核目标精确度<50%时,该项指标扣0.5分;当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或考核目标精确度≧50%时,该项指标扣1分。

企业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标,当50%≦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或考核目标精确度<70%时,该项指标扣0.5分;当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或考核目标精确度≧70%时,该项指标扣1分。

计算公式:

中期考核目标调整度=|(中期考核目标申报值-年初考核目标申报值)/年初考核目标申报值×100%|

考核目标精确度=|(实际完成值-中期考核目标申报值)/中期考核目标申报值*100%|

当-5000万元<年初考核目标申报值或中期考核目标申报值<5000万元时,以每增减50万元,视为增减1个百分点计算。

附件四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数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无息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省属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省国资委每年对资本成本率酌情予以调整。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省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省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五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算公式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竞争一类企业经济指标。

1.业绩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非经营性客观因素减少(增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行业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平均值×企业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100%

2.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3.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100%

4.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总收入×100%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成本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等金融类企业专用科目,下同。

5.流动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总额+年末流动资产总额)/2

6.个性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两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100%

(4)资本累积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5)销售利润增长率=(本年营业利润-上年营业利润)/上年营业利润×100%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经济指标。

1.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计算公式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资本累积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个性指标:

(1)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工程节概率=(工程概算资金-工程结算资金)/工程概算资金×100%

(4)投资计划完成率=本年投资完成额/本年投资计划额×10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竞争一类企业任期考核指标。

1.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三年平均调整后资本×100%

三年平均经济增加值=各年度经济增加值之和/3

三年平均调整后资本=各年度调整后资本之和/3

2.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业绩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3.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二)竞争二类和竞争三类企业任期考核指标。

1.三年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与竞争一类企业相同。

2.三年平均总资产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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