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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9-18 09:01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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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现将《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政府国资委

                                   2013年9月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券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债券衍生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企业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符合批准用途,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债券发行规模、品种、成本与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分析,合理制定方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同时,要科学设立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债务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战略、主业及同行业状况、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使用及兑付情况;

(二)拟发行债券的发行对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等;

(三)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

(四)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且该银行贷款是用于项目投资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若为国有独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报省国资委决定;若为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依据省国资委的意见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股东会审议结果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请示文件(包含债券发行方案);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行中长期债券提供近三年报表,短期债券提供最近一年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收到企业经内部程序决策的债券发行申请后,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依照程序出具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或企业股东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企业按相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的,企业应当分别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和兑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不予核准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下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应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并于债券发行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方案及审批文件等经企业上报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为加强发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企业每年3月31日前需将上一年度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含对应项目运营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企业及下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赴境外(包括港澳台)发行人民币及外币债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在工作流程、承销商选择、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出相应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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