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资法规〔2023〕106号

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案件管理情况报告,强化制度、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权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法务管理部门为案件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细化案件管理流程,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案件主管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权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权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及时指导、督办或组织协调处置,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权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案发原因、应对措施及后续方案,并形成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和分析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且可能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大案件案前预警机制,通过了解事件情况、进行风险分析等方式,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可能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产生影响的相关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 

  (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 

  (三)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可能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四)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五)同行业企业集中出现的风险情况; 

  (六)开展新型业务,或原有业务的交易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七)省国资委提示函提出的风险事项; 

  (八)本企业或业务相对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所出资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且涉案金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案件; 

  (六)其他涉及所出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及时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上报至所出资企业集团本部。所出资企业收到权属企业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后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重大案件报备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争议标的、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等基本案情,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高度关注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开展业务或者业务发生风险事项时,及时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增信措施; 

  (二)在业务过程中有意识地搜集交易相对方的财产线索; 

  (三)及时拟定保全方案并申请保全; 

  (四)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论证债务重组、不良资产转让、执行和解、以物抵债等方式的可行性; 

  (五)积极与法院沟通,申请采取必要的财产查控措施和执行限制措施; 

  (六)关注被执行人其他案件执行情况,在满足法定条件下申请参与分配或提出异议; 

  (七)在资产评估报告、执行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企业利益时提出异议; 

  (八)对于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考虑增加或更换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执行代理。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权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权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省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审慎确定案件处理方案,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案件并取得良好成果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重大案件时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有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闽国资法规〔201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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