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运营〔2019〕1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
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1月29日我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印发的《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闽国资运营〔2018〕8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资委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所出资企业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闽国资考评〔2015〕19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为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考核。
第三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企业的管理状况进行评判,有效发挥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并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的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与政策,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制定和公布考核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三)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收集整理资料。所出资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考核评价基础资料,于每年4月中旬提供上一年度管理绩效自评价报告及其它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审计管理建议书。
(二)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权属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
(三)组织开展权属企业的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权属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与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采取省国资委评议和专家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判。
第九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包括年度管理重点工作、基础管理、党建工作、发展创新等指标,反映企业负责人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可根据不同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考核评价内容能够量化的,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与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由省国资委统一制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调整个别指标的权重。对于考核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考核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考核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根据企业在考核期间管理绩效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确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值(计分规则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建设、抓龙头铸链条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的,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的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维稳、内部决策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当予以扣分(加分扣分细则具体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对存在加分扣分事项的,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自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考核评议过程中,省国资委可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资料、组织考核评议、形成考核评价分值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等环节。
(一)收集整理资料。深入了解被考核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考核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组织考核评议。将被考核企业的有关资料送达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和考核评价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考核评价初步结论。
(三)汇总得分和初步结论。将得分和结论与企业沟通反馈;企业根据实际,提出反馈意见。
(四)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得分和结论,以及企业意见,提交省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形成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实际情况,听取关于财务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的介绍;
(二)参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对考核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四)形成企业年度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过程中,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和考核评价专家需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情况的,企业应当接受相关询问或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考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专家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三)确定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值。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组由省国资委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用,人数不少于7名。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考核评价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作出分析评议,并直接给出考核分数。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与被评价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评价的企业也可以书面要求其回避。省国资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五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备企业管理、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熟悉被考核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成立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委员会,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和委机关相关处(室、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结合所掌握的企业情况及企业所提供的自评价报告,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得分和结论需经考核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六章 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结论包括考核评价咨询意见、存在问题与不足、管理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年度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变化比较分析,并根据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程度和实际情况,修订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内容和权重。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提供的相关考核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履行勤勉职责,认真阅研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考核评价结果或者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省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及权重
2.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计分规则
3.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扣分细则
附件2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计分规则
一、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数由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和专家组计分构成,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数=①+②+加分-扣分
①年度重点工作最终得分=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成员评分平均数(重点工作)
②其他各项一级指标最终得分=专家组评分平均数
加分=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评分平均数×55%+专家组评分平均数×45%
扣分=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成员评分平均数
二、单项考核评价分值应针对企业实际,适当拉开考核评价分值的差距。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对应五档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差以下水平为0。标准系数是考核评价的水平系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附件3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加分扣分细则
一、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加分细则
(一)经营管理提升加分。管理创新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每项(下同),2分);新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行业资质(2分);管理创新成果实施取得明显效益获得表彰的、获得质量管理奖(含工程建设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的,其中获得全省性(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颁发的)奖项的(2分),获得全国性(国家部委或国家部委所属行业协会)奖项的(4分);“两化融合”通过贯标评定的(2分),被评为贯标全国性示范单位的(4分)。以上加分事项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科技创新加分。新设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机构(3分);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科技专项主体项目,获重大突破或投入较大的(2分);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主承担者)以上(含二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主承担者)(5分);企业年度内有新增专利加1分,其中有新增发明专利的每项加2分;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省级专利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每项加1分,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加2分;年度内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良好成效的加2分;重视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服务新品种、投资新品种)开发率与上年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2分;企业研制首台(套)获省工信厅认定并纳入推广目录的,或当年有采购应用省工信厅推广目录中首台(套)产品的,加2分。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
(三)重点项目建设加分。年度内新增项目,并列入省重点项目;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投资节资成效明显的;年度内重点项目建成且成为新利润增长点的;年度内牵引带动央企、民企、外资及港澳台资合作项目成效显著的或承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政策性项目任务情况良好的。视情况加1-6分。
(四)省属企业间重组贡献加分。为省属企业间整合重组做出贡献,划出优质资产的(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或占集团合并报表的所有者权益10%以上),加3分。
(五)参股重点产业投资加分。围绕全省发展大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的安排,当年参股重点产业投资,三年内预期年均回报率低于3%,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加1分,投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加2分,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的加3分。
(六)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加分。省属企业间对接合作,年合作金额3亿元以上或合作金额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加2分;年合作金额5亿元以上或合作金额增长10%以上的,加3分;合作金额10亿元以上或合作金额增长15%以上的,加5分。
(七)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加分因素的主体须为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参股企业。
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扣分细则
(一)节能减排扣分。权属企业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每户企业扣1分,最多不超过3分。
(二)环境保护扣分。
企业存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被国家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1分; 被省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5分,两项合计最多扣3分。
企业发生Ⅳ级环境污染事故(即: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每起扣5分,一年内发生两起Ⅳ级环境事故,视同发生一起Ⅲ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发生Ⅲ级环境污染事故(即:发生3-10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每起扣10分。
(三)安全生产扣分。
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国家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1分; 被省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5分,两项合计最多扣3分。
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每起扣5分,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10人,或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每起扣10分。
根据《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运营〔2019〕132号),一类风险程度企业,省政府安全考核结果为合格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扣分;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优秀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别加2分及加3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等同二三类风险程度企业进行考核。
(四)廉洁自律扣分。
1.所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案件被处以轻处分的、每有一名涉案领导班子成员的扣减1分。
2.所出资企业本部中层人员及所出资企业权属全资、控股公司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每起扣减2分;所出资企业司管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被处以重处分的、每起扣减1分。由企业主动查办的,或由企业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查办的,不扣分。
3.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时,行为人的行为不在现任职所出资企业范围的,不列为该所出资企业扣减分的对象;若该行为是发生在所出资企业范围的,应扣减原任职企业分数。
因同一事件已在相应扣分项扣分的,本款不再重复扣分。
(五)维护稳定扣分。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起违反信访规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减1-3分。
(六)违规决策扣分。所出资企业未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策的;所出资企业未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进行决策的;按照省国资委规定应当报经审核审批的事项,未报经审核审批擅自决策的;开展省国资委明确禁止开展的业务的;其他违反国资监管规定进行决策的行为。以上事项,每发生一件扣5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已经作降级处理的,不再重复扣分。
(七)企业诚信经营事项。企业未履行诚信经营原则,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每发生一家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扣2分。但因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等非自营原因新增失信企业的除外。
(八)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
以上扣分因素合计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企业发生重大不良事件的,除给予扣分外,还将按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扣分处理。
扣分因素的主体未明确企业所属层级的,包括所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独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参股企业。
三、指标说明
新产品开发率。新产品开发率=(在研产品品种数+储备产品品种数+投产新产品品种数)/现有生产产品品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