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运营〔2019〕1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0月28日经我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1年下发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综合〔2011〕14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推动所出资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二级(含)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
1.3 省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内容,并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或者参与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配合做好所出资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1.4 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省、所在地市及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1.5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列入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石化、冶金、船舶、汽车、机械、轻纺、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三类: 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根据其主营业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1.6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加强对境内外权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1 所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认真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所出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第一类所出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第二类所出资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第三类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3 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 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4 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所出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5 所出资企业应对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指导督促权属企业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指导督促权属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指导督促权属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生产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职工职业安全与健康。
(五)《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2.6 所出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7 所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形成相对控股但不行使经营权的权属企业,应当与经营方议定通过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8 所出资企业开展承包、承租活动,应当做好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2.9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含事故报告和履职报告)、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八)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
(九)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
(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3.1 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2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除上述规定职责外,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职责还应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党委会议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组织专题学习不少于一次。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及时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下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各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履责报告。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听取权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检查考核办法。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确保企业安全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等的投入。
(六)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七)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3.3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机构建设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三)协助总经理统筹推进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重大节日、重大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4 企业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每季度在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的同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权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3.5 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企业领导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4.1 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4.2 所出资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权属企业搞好新员工的岗前、岗中培训,重视老员工的轮岗培训。岗前培训,应注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外包项目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及实习学生的,其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应当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
4.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细化培训内容,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避险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与职工密切相关的职业健康的内容。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4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5.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可根据整改难易程度由权属企业或集团公司挂牌督办。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被设区市政府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列入挂牌督办的,所出资企业应及时通报省国资委。
5.3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5.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外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1 所出资企业应当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称“双重预防机制”),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6.2 所出资企业要循序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能力。
6.3 所出资企业应当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根据评估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7.1 所出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2 所出资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指导权属企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3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7.4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5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7.6 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7.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8 所出资企业应当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7.9 所出资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境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省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于24小时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报送省国资委。
境外权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所出资企业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8.1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一)管理绩效考核扣分事项。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国家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1分; 被省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5分。两项合计最多扣3分。
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每起扣5分,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10人,或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每起扣10分。
(二)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至次级中间分。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至次级中间分。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至D级中间分。
(三)发生事故企业存在瞒报现象,或发生公共安全事故,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重大(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至次级中间分。
一类风险程度企业,省政府安全考核结果为合格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不扣分;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优秀且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别加2分及加3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等同二三类风险程度企业进行考核。
8.2 各所出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对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相关岗位和集体设立安全奖,安全奖单独考核,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8.3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8.4 对存在本办法上一条款情形的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谈话、处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8.5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8.6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三)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事故扩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8.7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抢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的;
(三)组织事故救援科学有效的;
(四)主动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和舆情动态的;
(五)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或者主动化解已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
8.8 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8.9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8.10 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相应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8.11 存在本管理办法应当问责的,由所出资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8.12 所出资企业或权属企业如被省级以上安委会或省级以上安委办警示通报,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照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国资委。
8.13 所出资企业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三起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两起的,省国资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9.1 所出资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监督,各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各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9.2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9.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2011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综合〔2011〕141号)同时废止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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