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部分条款的通知
闽国资函产权〔2018〕650号

各所出资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1827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闽国资产权〔201830号)第十五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第十五条为:“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若企业自行组织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时,应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你们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812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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