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资运营〔2017〕69号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5日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7年4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原则上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建立规范董事会,且外部董事占多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所出资企业,其对外担保行为,由该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或审批。

第七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自主决策。

(一)所出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二)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策。

(三)所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

(四)经省国资委同意设立,或纳入所出资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五)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业务指引,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权属企业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防范担保风险。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所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所出资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

(四)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六)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七)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八)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九)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国资委在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二 条企业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担保金额、期限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或担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续保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 条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审计督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对外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省国资委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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