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政府国资委
2014年11月21日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金管理、财务风险控制、重大财务事项、财务管理创新等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的合法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以及财务风险的可控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升企业财务管控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企业财务基础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开展财务绩效评价、财务信息化和财会队伍建设等财务管理创新工作;
(三)负责监督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企业财务动态监测与财务风险预警工作;
(五)负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和有关财务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行使的财务监管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制衡性等原则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并有效实施;制定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加强重大财务事项管控、财务信息化管理和财会队伍建设。积极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子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等工作实施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省国资委审核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和中期调整方案,下达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中期调整后的预算目标。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指导协调企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通过企业财务快报等动态监测方式,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结合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执行情况,将财务预算精度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范畴。
第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信息的披露、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十条 省国资委从数据质量和报告质量两个方面组织对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集中验审,根据验审结果,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复。批复后的财务决算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等国资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省国资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财务决算批复中揭示的问题,将企业整改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范畴。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通过集中、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定期组织开展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抽查复核,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企业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分级授权审批、大额资金使用、资金监控等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监督与评价,引导企业加强资金管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快报、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等手段,对企业资金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逐步将省国资委信息化平台同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连接,实现对企业资金的实时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快报监测体系,完善财务快报和分析工作评价机制,加强财务动态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加强财务风险的识别与管理,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指标异常情况,提高财务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当发生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请示和备案两种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目标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及涉及企业日常重大财务活动的其他事项。对企业上报的请示事项,省国资委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经批准后批复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历史潜亏消化、以前年度审计保留事项整改以及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企业应将重大财务事项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备案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与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共享集成的机制,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成立企业财务信息化专家咨询机构,定期组织评价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成效,对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科学安全、真实有效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财会队伍的建设,建立维护企业财会人员信息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专业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升专业技能。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备。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会计内控、资金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监管以及企业总会计师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所属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控机制,有效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综合评价体系,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快报、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为手段,对企业财务基础管理、资金集中管理、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明确财务监管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监管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监管负直接责任。省国资委依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财务会计信息的,由省国资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